朱显兄弟,祖产已分。不敢异处,取券尽焚。
【原文】
元真定有朱显者,至元中,其祖父已分授财产。迨至治中,显念其侄彦昉等年幼无恃,乃谓其弟耀曰,父子兄弟,本同一气,可异处乎。乃会拜祖墓下,取分券尽焚之,复同居焉。
兄弟,父之一气也,从兄弟,祖父之一气也。祖父视群孙无轻重,亦犹父视诸子无轻重也。朱显胞弟,仅一耀耳,而群从则多贫。乃以祖父已分之券,火之而复同居,非违祖父之命,实深慰祖父之心尔。
【注解】
1. 真定,今河北正定县。
2. 至元,世祖年号。至治,英宗年号。
3. 分券,分析之书券。
4. 群,从诸,从兄弟也。
【白话解释】
元朝时候,真定的地方,出了一个大大友爱的人,姓朱单名叫做显。在世祖皇帝至元年间,他的祖父,早已把家里的银钱和产业,一概均匀分好,传授给子孙了。
到得英宗皇帝至治年间,朱显想着他的侄儿叫朱彦昉的一班人,穷的很多,并且有的年纪太小,又没有父亲母亲可靠。因为这个缘故,朱显就对他的弟弟名叫朱耀的说道,凡是父子兄弟本来同是一气的,哪里可以不同住在一块地方呢。
就会齐了各房的弟兄们和子侄辈,一同到了他的祖父坟墓前,叩头禀告了一回。拿出向来他的祖父分给他们的分书凭据,尽数用火烧掉了,仍旧大家合拢来一同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