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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扫习俗|居丧也称守孝

时间:2019-11-28 21:32     来源:中华丧葬     作者:李少林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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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灵柩人土,葬礼结束,儿孙们随即谢绝世事(做官的还得,得辞职),在家认真遵守居丧的礼仪;其余的家人也要依照相关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语行动,以表示对亡人的哀悼、思念。

 

  灵柩人土,葬礼结束,儿孙们随即谢绝世事(做官的还得,得辞职),在家认真遵守居丧的礼仪;其余的家人也要依照相关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语行动,以表示对亡人的哀悼、思念。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够解除禁忌,重新过正常人的生活。传统的观念是:小孩子出生后三年不离母亲的怀抱,时刻都要父母的呵护、照料,因此,父母亡故后,儿子应该还报三年。

  战国时期,三年之丧已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开始为民间所接受。守孝虽然没有得到全社会的一致认可,但儒家在制定有关原则时,他们又依亲疏,对时间作了规定、安排。

  (1)斩衰期:服丧三年。

  (2)齐衰期:服丧一年。

  (3)大功期;服丧九个月。

  (4)小功期玉服丧五个月。

  (5)缌麻期:服丧三个月。

  为父母亲属守丧,作为强制性的道德规范,当始于汉武帝。

  武帝接受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样儒学便有了独尊地位,从此成了封建统治阶级治国的理论基础,于是中国社会的伦理本位、家国一体的特征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这个时期的守丧主要是在上层统治集团中推行,而禁约的对象,首先就是王室贵族。两晋时期,守丧之制日益规范化起来。司马懿死,其子炎(晋武帝)率先为之守丧三年(参见《晋书·礼志中》)。由于皇帝以身示范,大臣群起仿效,守孝便逐渐成了官僚士大夫们必须遵行的道德规范。不仅父母之丧,而且期亲之丧也受到了极大重视。如东晋元帝时,庐江太守梁龛为妻守制坚持到期满。权臣谢安特别喜好音乐,自从其弟谢万死后,十年没有听过音乐,可谓守期亲丧的典型:

  从汉代开始,为父母守丧,已有了一些法律条令的保护。一是守丧期间可以不服徭役,西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曾专门颁发过如此内容的诏令。二是禁止守丧期间做官。东汉人应劭说,汉律:不为父母守孝三年,就不能参加选举(被荐举为士,被荐举为官)。为了一统风俗,唐朝廷在魏晋南北朝将守丧初步纳入法制轨道的基础之上,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完整、系统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反映在《唐律疏议》之中,计有:

  (1)不准听到祖父母、父母死的消息,而匿不举哀,以及听到丈夫死的消息,匿不举哀。“匿”,即隐瞒不向上司报告。“举哀”,指号哭哀恸。匿丧不哀,就是不孝、不义。不孝、不义,属于十恶不赦的范畴,就应该给予最重的处罚。

  (2)不准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所谓释服从吉,是指居丧期间脱下丧服而穿上平日的服装。

  (3)不准在服丧期间弹奏乐器、唱歌、跳舞和参加有关的娱乐活动。

  (4)不准在守孝期间嫁娶,不准为别人主持料理嫁娶之事,也不准为他人做媒。

  (5)不准在居丧期间参加各种礼庆宴席。

  (6)不准在居父母丧时怀孕生子。

  (7)不准在居父母丧时兄弟别籍、异财。别籍,就是“分家”。异财,指分割财产,或在自己的名下创造、积累财富。

  (8)不准违犯为父母服丧守制的礼仪,不准外出求取官职和参加科举考试。

  (9)父或母去世,为子者必须迅速辞官离职,归家守孝三年。若诈称是家中或家族中其他人死亡而不自动解去官职的,就会受到惩处。

  唐朝廷用法律的形式对守丧之制给予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无论官僚士大夫,或是平民百姓,均未严格遵行。龙其是官僚士大夫,希望‘‘夺情”(官员在遭父母丧时必须辞掉官职,在家守孝期间,朝廷下令某些大臣不需辞去官职,可以穿着官服料理有关的事务,但不得参加吉庆的礼仪。或守制尚未满期而应朝廷之召出任官职的,叫“夺情”),或嫌“夺情”太慢而申请“起复”的不乏其人。以上讲的是“家丧”。与家丧相对应的是“国丧”。国丧,指臣民为皇帝i皇后守丧,所以又称“国恤”、“大丧”。《尚书·尧典》记载,尧禅位于舜后的二十八年,死,百官和民众好像死去了自己的父母一样悲痛,在三年的守丧期内,举国上下不奏乐曲--看来:为帝、后守丧’,也当是儒家的发明。春秋时期,周天子死,诸侯也有为之守丧的制度。东汉许慎《五经异议》即持此看法;《左传》说,天子死,奔丧者到来,诸侯既哭问故,遂服斩衰,并派生卿吊唁及参与送葬之事。国丧作为一种礼制并由朝廷颁布,最迟也许是在秦代。《晋书·礼志中》说,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则齐衰三月,本为礼制的规定,但秦及汉初却不是这样,而是一律为天子服丧三年。在三年之内,无论官民,必须为天子戴重孝,并且不得饮酒食肉、娶妇嫁女。

  一般认为,居丧三年之内都不宜饮酒。三年期满,要举行一次隆重祭祀,然后方能“起灵除孝”,即移父亲灵位于祖庙或家庙,脱下孝服。晋阮籍恃才放荡,居丧饮酒,朝臣何曾奏文帝,认为应将这“败俗”之人,投于边疆民族之中,以免污染华夏风俗。隋炀帝当太子时,居文献皇后丧,密令心腹将肉食藏在竹筒之中,用衣物包着送入,受到土大夫讥讽。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著名孝子的“动人”事迹。《礼记·檀弓》上说高子皋居丧,哭出血来,年不曾见齿。《左传))说晏婴居父丧,居倚草庐,睡苫枕草,食粥不语。后魏冯太后殂,儿子孝文帝五天不饮一勺水,诸臣谏劝才吃粥。后周武帝母亲叱奴太后死,武帝居于草庐,朝夕供米,群臣上表劝谏了数十天后才停止,又穿衰麻制服听朝三年。但这种习俗丁儿孙妨碍太大,有损健康,往往搞得体赢形变,柴毁骨立,风吹即倒。以后又逐渐作了一些修正。居丧之礼除上述事项外,还对“哭泣”、“客体”、“沐浴”、“作乐”等有所规定。儒家对丧事中的哭泣之行为比较重视,并有明确的要求。《仪礼》规定:始死未殡之前,要哭声不绝;下葬之后,百日之祭前,要每天早晚在门外哭一次,在屋内因思忆则可即时哭;一周年之后,就不需要朝夕哭,或十日或五日哭一次即可。二周年以后,则可以与平时一样不用哭泣了一容体方面的要求也非常具体。首先在衣饰方面居丧期间不准穿红、绿、黄等鲜艳色彩的服装,而要做到衣衫不整,质料越粗,制作越简陋,越能表明孝心。男女家属都不可梳妆打扮,衣裳都不缝边,上衣襟束进腰里,腰系麻绳,连睡觉时也不能解开。壮族父母死后,为表悼念,子女要将生麻皮一小块,捆在戴手镯的地方,直到麻皮烂掉为止。这就是以之反映孝子对父母持久的孝心的,可见麻之耐用。要把头发披散下来,守在灵前。披发固然是为了示哀,更根本的目的却是驱吓鬼神。鬼神怕巫师,而巫师行法,总是披头散发的。秦文公时伐大梓树,随砍随合,后派人披发,系红线于树,果然降伏了树神,砍倒了大树,可见披发确具巫术意义上的力量。所以古代小说里的道士术士,行法术时无不“披发仗剑,脚步罡煞,口中念念有辞”。这种不能梳发、不能盥洗的规矩,则是为了辟邪,以邋里邋遢的样子来改变形貌,使亡灵认不出来,以免遭祸。

  《礼记》指出,居丧者的容体必须要做到有哀痛之惰,要体瘦而面深黑,不能有高兴状,更不能在此期间发胖发福,容光焕发,否则会被认为不孝。

  另外,在沐浴方面,唇丧者在居丧期间是不准沐浴的。在作乐方面,儒家也极为重视。据礼制规定,父母之丧不准举乐。丧期之内不许操办婚嫁喜事,夫妻不能同岛,有丧眼在身的言语应该不加以文饰,等等。

  以道德乃至法律的手段强制人们遵行等级化的居丧之礼节,是中国古代所特有的。二千多年来,封建统治阶级对居代之礼的宣传、提倡、褒扬和表旌一直不遗余力,其目的就在于利利封建遇孝思想去麻痹人们的灵魂,以取得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必然要对繁琐、落后、束缚人们手脚的旧习俗、旧礼制进行改造和扬弃。民国乃至现代为父母守孝的内容已经特别简单了。祭扫习俗|居丧也称守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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