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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居丧之礼的变化看魏晋时期孝道观的调适

时间:2019-11-30 15:29     来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数据库     作者:张焕君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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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居丧之礼在儒家理论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在魏晋时期也受到格外的重视。通过丧服变除,使居丧者随着时问的流逝,约束情感,恢复正常生活,情、礼兼重的孝道观也得以形成。

 

  摘要:居丧之礼在儒家理论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在魏晋时期也受到格外的重视。通过丧服变除,使居丧者随着时问的流逝,约束情感,恢复正常生活,情、礼兼重的孝道观也得以形成。但在魏晋时期,由于玄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情在礼制中的地位大为提升,逐渐成为体现孝道最重要的因素。对此过程加以考察,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这一时期礼学与玄学的关系,也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儒家思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调适与互动。


  关键词:居丧之礼;魏晋时期;玄学;孝道


  西晋之后,以孝治天下成为基本国策,出现了所谓的“忠孝观的倒错”,晋武帝不仅身体力行恢复三年之丧,而且规定“准五服以治罪”,使晋初制定的法律呈现出儒家化的特点。就此而言,儒家无论在思想观念还是在国家制度方面似乎仍然保持其一贯的影响力。但历史并非如此单纯。魏晋时期思想极为活跃,儒学之外,玄学、道教、佛教异彩纷呈,不仅形成各自的理论体系,而且都试图对现实社会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各种思潮之间形成冲突、交融的复杂关系,此消彼长,或沉或浮。仅就这一时期的孝道观而言,既有传统儒家的影响,又有对道教、佛教所提倡的孝道观的吸收与借鉴;既有儒家重视的礼的成分,更增加了玄学强调的“情”的因素。这样的交错融合中,虽然缺乏大破大立式的创新,但是迂回曲折式的渐进之道,或许更符合历史的真容。

  儒家孝道观念自成系统,内涵丰富。本文拟从儒家居丧之礼出发,分析其在儒家经典文本中的涵义,考察其在魏晋时期的变化,尤其着重礼学与玄学、规定性的礼与自然性的情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从而探讨这一时期孝道观念与社会现实的调适关系。

  一、丧服变除与情礼兼重

  儒家丧服制度中,子女为父母、妻子为丈夫、臣子为君所服的三年之丧,服制最重,丧期也最长。为至亲至敬之人服丧三年,既是哀伤之情的自然宣泄,也是子女表达孝心的重要渠道。但是耐人寻味的是,在制定出服丧时种种细密规定以体现孝心的同时,儒家又有丧服变除的规定。所谓变除,就是在死者去世后的三个月、一周年、两周年等重要时刻,服丧者的丧服都要随之改变,渐趋精致。与此同时,饮食住所也随之改善,对婚丧庆吊的禁忌逐次放松,显示出向正常生活的回归。

  《礼记·檀弓上》记载了一段孔门高弟子游的话,阐述了儒家丧礼“有进无退”的原则,其语云:“饭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故丧事有进而无退。”死者寿终正寝,头南脚北,最初的祭奠便是在室中的南窗下。第二天小敛,移到靠近室门的户内。第三天大敛时,移出室中,先在堂上东侧的主人之位,随后又移到堂上西侧的客位,再下到庭院中以示送别,最后葬于墓中。从去世到最终的出殡,死者一步步远离人问生活,生者则借助这样的“循序渐进”,逐渐脱离哀情,恢复正常生活。

  丧服有斩衰、齐衰等五服制度,基本囊括了一个人主要的亲属关系,尤其是男性直系亲属。五服之中,尤其以为父母所服的三年之丧最为重要,被认为最能体现尊卑秩序和人道亲情。但与此同时,儒家并不主张过度放纵哀情,即便是对待世上最亲、恩情最重的父母,也要“为之立中制节”,加以节制。这样的规定,依据普通人的性情以及生者为大的观念而制定,既让那些性情笃厚的人有所节制,也对那些天性淡薄之人有所提升,并不鼓励剑走偏锋,情感放纵。逝者已矣,生者为大,如何合情合理地恢复正常生活,也在儒家的考虑之中。因此,在父母服丧的三年中,“有殡、葬、虞、衬、练、祥之礼,而使之足以成文章;有变除之节,而使之足以成条理。”通过丧礼的逐步推进,以展现生者的孝心哀情;通过各种丧服变除,又对这种情感加以节制,不使其偏离中道。这样的理念,也被称为“丧之中庸”,其步骤与目的,《礼记·丧服四制》概括为:“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在一次次的变除之后,丧服逐渐减轻,服饰、容貌、居所、饮食也渐次得以改观,从而帮助服丧者摆脱哀情,振作进取,开始新的生活。立中制节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由此可见,三年之丧的制定虽然依据人的性情,但是儒家并不鼓励任情放纵。过度的哀伤,在礼制意义上,与过度的冷漠相仿,都是违背中庸之道的,皆不可取。服丧过程中,因为过于哀伤,乃至身患重病,甚至一病不起,固然可谓天性淳厚,但是却不符合礼制的规定,当然也有违儒家极为看重的孝道。不仅如此,由于儒家在制度设计时,不仅考虑到一般人的承受能力,使制定的标准既不过分拔高,也不一味俯就,而且充分关照到服丧者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环境等个别性因素,从而在饮食、居所等方面都有所差别,赋予具有统一性的制度以灵活性,从而增强了制度的可实践性。

  这样的安排,尽管精细入微,顺情合理,但作为文本与理论而存在的天然性质,不免使所有规定都带有理想色彩。虽然在制定时可实践性是重要的指导原则,虽然在《礼记》一书中也保存了大量的示范性讨论与个案,但都无法改变礼书作为书的性质。进一步讲,礼书编纂需要有系统的主体思想以搭建框架、完成证明,而一种具有经典意义的主体思想,绝不可能只是编纂者的突发奇想抑或深思熟虑,社会既有的制度、观念与需求,必然是提出、完善和校正主题思想的原初动力与持续支撑。而人类社会的一大特征便是高度的变动性,这种特性放在一个较长时段内观察尤为明显。制度的每一次调整,观念的每一次更新,需求的每一次提升,都意味着社会现实的变化,意味着生于其中的人们生活模式、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评判方式的转变。既然作为主体的人已经今非昔比,那么旧日的经典必然要经过重新的释读才能保证其不衰的生命力,问题是如何释读才可以既不误读,又可应变?对这一问题,不同时代的人有不同的解答,对这些答案及其背后原因的探究和理解,也就变得至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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