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婚姻到对偶婚阶段,一对男女能保持一段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子女初步能够确认自己的父亲。随着男性私有财产的出现,财产的继承权与男子出嫁到外氏族的族外婚发生了矛盾,以前的夫从妻居的对偶婚让位于妻从夫居的一夫一妻制。在这种以男子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中,父子血缘关系明确了,父母和子女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子女在获得了父亲财产继承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奉养父母的义务。所以,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的出现,孝的观念最终明确了。
《礼记·礼运篇》记载了孝意识的产生和演变:“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不独亲其亲”是说,老人由氏族公社统一抚养;“各亲其亲”是各自抚养各自的老人。因此,孝意识的产生是在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氏族社会的群体孝意识转变为了个体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