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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的婚姻伦理道德生活(4)

时间:2016-08-01 13:46     来源:伦理学研究     作者:谢军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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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宋人的婚姻伦理道德生活在议亲观念上出现了重财、重科举官僚、重人品的新的“门当户对”取向;在夫妇之伦中出现了“悍妇”现象与“夫义妻顺”的呼吁;同时,宋人有着相对宽松的离婚与再嫁的道德环境。宋人的婚姻伦理道德生活表明其是从宋前的道德生活向明清时道德生活的过渡。

  (二)承唐遗俗,再嫁不难

  从一而终是中国古代社会向来倡导的伦理规范,但宋人却不以再嫁为耻。民国时的尚秉和就说:“贞女不再嫁,操守清洁,自古义之,然在周时殊无特别旌表之举。盖王道本乎人情,礼缘义起,女而守固为义,即再嫁亦不违礼。其见于载记者,自周迄宋,皆如是也。自明以来,士族捂绅之家,皆耻于再醮,以守节为高,以改嫁为不义。”他的论述是符合实情的。比如,范仲淹的母亲后嫁于朱氏,儿媳后嫁给范仲淹的门生王陶。范仲淹居相位时本人创建的义庄还专门设有孀夫改嫁之费。虽然理学家宣传“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节烈观,但在当时并没有多少市场。据统计,“宋朝以前所记节烈妇女,不过187人。宋金时期,增为302人,元代为742人,明代骤然升至35827人,清初即达12323人。”就是程颐本人在寡妇再嫁问题上也不是刻板一块。对其父热心操办外甥女再嫁事宜,程颐不仅不隐瞒,反而予以赞扬。(《河南程氏文集》卷l2《先公太中家传》)他甚至还默许自己的侄媳再嫁。(《河南程氏外书》卷11《时氏本拾遗》)

  宋人不耻再嫁是承袭唐俗的。“唐宋贵人皆不以再嫁为耻。”(其实前俗亦不以再嫁为耻,只是以私奔为耻。在春秋时甚至宁害义,也不让妇女守寡。至唐时,不耻再嫁之俗并未改变。唐时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人,三嫁者四。(《新唐书·公主传》)唐不耻再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过隋末战乱,社会人口锐减,“比于隋时,才十分之一。”(《唐会要》卷83,《租税上》)为鼓励人口生产,唐太宗贞观元年下诏:“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贫不能自行者,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鳏夫六十、寡妇五十、妇人有子若守节者勿强。”(欧阳修:《新唐书-本纪二》)既然鼓励人口生产而鼓励婚娶,再婚亦应在鼓励之列。“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合好。”(《令有司劝庶人婚聘及时诏》,载《唐大诏令集》卷1lO)宋初,虽未见有像唐代那样鼓励人口生产的诏书。但是唐以来的观念、风俗并未有所改变。再婚不难的另一个原因是婚姻上的“直求资财”。如前所说,一些人为了求钱财,甚至不惜娶寡妇。宋真宗时,向敏中、张齐贤两宰相为争夺寡妇柴氏甚至惊动皇帝。程颐将其争夺的缘由说破:“争娶一妻,为其有十万囊橐故也”(《河南程氏外书》卷lO《大全集拾遗》)。只要有财,寡妇同进士一样炙手可热。

  这种离婚、再嫁现象自然引起了理学家的注意,从这个现实出发,理学家提出了“匡正”的伦理规范。不过,其“匡正”的效果却要到理学依靠政治权力成为社会的正统思想后的宋末、明清才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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