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唐遗俗,再嫁不难
从一而终是中国古代社会向来倡导的伦理规范,但宋人却不以再嫁为耻。民国时的尚秉和就说:“贞女不再嫁,操守清洁,自古义之,然在周时殊无特别旌表之举。盖王道本乎人情,礼缘义起,女而守固为义,即再嫁亦不违礼。其见于载记者,自周迄宋,皆如是也。自明以来,士族捂绅之家,皆耻于再醮,以守节为高,以改嫁为不义。”他的论述是符合实情的。比如,范仲淹的母亲后嫁于朱氏,儿媳后嫁给范仲淹的门生王陶。范仲淹居相位时本人创建的义庄还专门设有孀夫改嫁之费。虽然理学家宣传“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节烈观,但在当时并没有多少市场。据统计,“宋朝以前所记节烈妇女,不过187人。宋金时期,增为302人,元代为742人,明代骤然升至35827人,清初即达12323人。”就是程颐本人在寡妇再嫁问题上也不是刻板一块。对其父热心操办外甥女再嫁事宜,程颐不仅不隐瞒,反而予以赞扬。(《河南程氏文集》卷l2《先公太中家传》)他甚至还默许自己的侄媳再嫁。(《河南程氏外书》卷11《时氏本拾遗》)
宋人不耻再嫁是承袭唐俗的。“唐宋贵人皆不以再嫁为耻。”(其实前俗亦不以再嫁为耻,只是以私奔为耻。在春秋时甚至宁害义,也不让妇女守寡。至唐时,不耻再嫁之俗并未改变。唐时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人,三嫁者四。(《新唐书·公主传》)唐不耻再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过隋末战乱,社会人口锐减,“比于隋时,才十分之一。”(《唐会要》卷83,《租税上》)为鼓励人口生产,唐太宗贞观元年下诏:“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贫不能自行者,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鳏夫六十、寡妇五十、妇人有子若守节者勿强。”(欧阳修:《新唐书-本纪二》)既然鼓励人口生产而鼓励婚娶,再婚亦应在鼓励之列。“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合好。”(《令有司劝庶人婚聘及时诏》,载《唐大诏令集》卷1lO)宋初,虽未见有像唐代那样鼓励人口生产的诏书。但是唐以来的观念、风俗并未有所改变。再婚不难的另一个原因是婚姻上的“直求资财”。如前所说,一些人为了求钱财,甚至不惜娶寡妇。宋真宗时,向敏中、张齐贤两宰相为争夺寡妇柴氏甚至惊动皇帝。程颐将其争夺的缘由说破:“争娶一妻,为其有十万囊橐故也”(《河南程氏外书》卷lO《大全集拾遗》)。只要有财,寡妇同进士一样炙手可热。
这种离婚、再嫁现象自然引起了理学家的注意,从这个现实出发,理学家提出了“匡正”的伦理规范。不过,其“匡正”的效果却要到理学依靠政治权力成为社会的正统思想后的宋末、明清才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