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身国学移动版

 
当前位置:主页 > 孝义 > 夫义妇贤 > 正文

宋人的婚姻伦理道德生活(3)

时间:2016-08-01 13:46     来源:伦理学研究     作者:谢军      点击: 次    
字体: [ ]
导语:宋人的婚姻伦理道德生活在议亲观念上出现了重财、重科举官僚、重人品的新的“门当户对”取向;在夫妇之伦中出现了“悍妇”现象与“夫义妻顺”的呼吁;同时,宋人有着相对宽松的离婚与再嫁的道德环境。宋人的婚姻伦理道德生活表明其是从宋前的道德生活向明清时道德生活的过渡。

  三、离婚与妇女再嫁的伦理道德生活

  (一)宋人有着相对宽松的离婚道德环境

  自古至今中国人将夫妻和睦、白头偕老视为幸福美满的婚姻,相反将婚姻破裂视为人生的不幸。即使在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伦理环境中,在主流舆论上,丈夫亦不可随心所欲地与妻子离婚,妻子更不可离婚改嫁。但是在宋代,实际情况与此主流倡导有些不符。宋时,妇女离婚改嫁者颇多。这表明,宋时还有着相对宽松的离婚社会道德环境。在离婚问题上,司马光提出“夫妇以义合,义绝则离之”的离婚观。当时有一些士大夫离婚,遭到众人的反对,认为“无行”。司马光则认为:“按礼有七出,顾所以出之,用何事耳!若妻实犯礼而出之,乃义也。昔孔氏三世出其妻,其余贤士以义出妻者众矣,奚亏于行哉?”(司马光:《家范》)这表明他支持这些士大夫离婚。其实,这里的“众”人并不是社会上多数人的舆论取向,而是部分士大夫中的“众”。宋时相对宽松的离婚道德环境还表现在,夫妻双方甚至可以协商离婚且有法律保障。宋时的法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宋刑统》卷14《户婚律·和娶人妻》)。这里的“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协商离婚。由于在封建社会,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都没有个体独立的社会地位,所以,所谓的“和离”往往是以男女双方的家庭或家族面目出现的。比如,由于女婿“多外宠,往往涉夜不归……其女抱病甚笃”,宰相向敏中就曾打算让其女儿与女婿离婚(魏泰:《东轩笔录》卷3)。这表明,宽松的离婚道德环境是相对的,并没有给予妇女多少离婚自由。

  相反,这时丈夫出妻却增加了一个新理由——以“悍”而去妻。古代去妻的理由主要是“七去”。到了宋代,由于现实中悍妇较多,严重者已影响到了家庭的和睦,也冲击着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纲常名教,所以,司马光在《家范》中提出:“其或骄纵悍戾,训厉禁约而终不从,不可以不弃也。……苟室有悍妻而不出,则家道何日而宁乎?”(司马光:《家范》)这里,受时代的局限,司马光并没有提出女性也可主动与悍夫离婚。虽然思想家主张“七出”“义绝”,但这些思想并不能马上杜绝现实社会中的较高的离婚率。现实中,男性往往因内宠、逐妓、喜新厌旧、羡财而出妻。也有迫于父母之命而出妻的,如众人熟知的陆游与唐氏离婚之例。不管出于何种理由,离婚是不为世人所耻。

  宋代相对宽松的离婚道德环境主要得益于社会发展的历史惯性。宋以前人们对离婚就比较宽容。这种风气只是在新的时代,增加了新的内容。这种宽松的离婚环境孕育着新的婚姻观与离婚观。甚至当时一些婚妇都“视夫家为过传,偶然而合,偶然而离”(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7,《风土门·天台令郑至道论风俗·重婚姻》。)。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内容
手机访问网址
微信关注立身
立身国学QQ群
习近平绿色箴言妙喻美丽中国
钟永新:打造自贡城市研究的文献
 
 
 
中国近代版图到底是清朝奠定的还
推进养老模式多元化发展

立身国学教育所刊载原创内容知识产权为立身国学教育专属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商业行为。
京ICP备12015972号-6

Copyright 立身国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缘起      关于立身        著作出版        版权说明        立身通联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师友建言       企业邮箱
Copyright 立身国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